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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之民法总则篇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一)增加胎儿的民事权利

条文: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划分标准由原来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

条文:第十九、二十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监护人可“遗嘱指定”或者“协议确定”。

条文:第二十九、三十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四)确定被宣告死亡的日期。

条文: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五)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禁止非法使用和买卖。

条文: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六)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条文: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见义勇为可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因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八)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到三年,起算日增加知道义务人之日起。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做出特别规定。

条文:第一百八十八、一百九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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